近日,我司从媒体得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斯太尔公司”)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斯太尔公司与我司签订的《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判令我司返还信托资金人民币1.3亿元及赔偿损失。为此,我司特声明如下:
一、我司尚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斯太尔公司起诉我司的民事诉状,该公司是否对我司提起诉讼尚待核实。
二、我司设立的“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事务管理信托,我司已按照信托委托人共同委托的投资顾问——北京天晟同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达的投资指令,将委托人斯太尔公司交付的1.3亿元信托资金支付给了玉环德悦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我司已履行受托人义务,该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三、因我司已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了信托资金,故“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尚无现金形态的资产,斯太尔公司要求我司返还1.3亿元信托资金及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我司不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无理诉求。
特此声明!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