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通信托•东兴188号融信双杭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公告

原文出自:本网发布时间:2018-10-18 14:25:41浏览次数:2942次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认购我司作为信托受托人设立的“国通信托•东兴188号融信双杭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根据《国通信托•东兴188号融信双杭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GTTC-2017-07-303-01,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12.2.2条的约定,“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自行决定修改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3) 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现我司拟对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合同》(编号:GTTC-2017-07-303-02,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作出如下变更:

       《信托贷款合同》第7.4.1条原约定为:

       “7.4.1 甲方有义务根据用款项目的销售进度相应的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其中,信托计划成立后半年内,当已销售的用款项目比例达到95%时,甲方需归还全部信托贷款本金;信托计划成立半年后,当已销售的用款项目比例达到80%时,甲方需归还全部已发放贷款本金的50%;当已销售的用款项目比例达到95%时,甲方必须全额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上述约定中,销售进度由乙方根据用款项目销售备案情况予以确定(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真实全面提供用款项目销售情况),具体还本日期以届时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已收取的贷款利息均不退还。”

       现修改为:

       “7.4.1甲方有义务根据用款项目的销售进度相应的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其中,信托计划成立后,当已销售的用款项目比例达到95%时,甲方需归还全部信托贷款本金。上述约定中,销售比例按用款项目项下满足“四三二”要求的地块为依据进行计算,销售进度由乙方根据用款项目销售备案情况予以确定(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真实全面提供用款项目销售情况),具体还本日期以届时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已收取的贷款利息均不退还”。

       本次交易文件修改的异议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委托人/受益人对上述修改有任何异议的,请于异议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司送达异议意见(邮寄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96号汉江国际1栋1单元36层,联系人:邓川,联系电话:【027-85567865】);如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公告中所载的异议期届满前无异议的,则上述修改于异议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