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通信托•东兴366号恒大江门金沙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原文出自:本网发布时间:2019-05-10 16:26:07浏览次数:2522次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认购“国通信托?东兴366号恒大江门金沙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并与我司签署《国通信托?东兴366号恒大江门金沙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GTTC-2018-10-425-01,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本信托计划已于2019年1月11日成立。
  一、根据信托合同第7.2.2条第(3)款的约定,“……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任何一笔标的项目收益权收购价款的放款前提条件,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台山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方”)于2019年3月13日向我司申请解除编号为GTTC-2018-10-425-05的《抵押合同一》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以办理抵押物地块与融资方持有的其他地块合并及重新分割事宜。在我司同意解除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前,融资方缴纳解押保证金,且在办理地块合并及重新分割事宜后将具有同等用地性质、宗地面积不低于抵押物宗地面积且评估价值不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至我司。
  鉴于,融资方已与我司签署了编号为GTTC-2018-10-425-10的《抵押合同》,并办理完毕我司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经测算本信托计划的抵押率由51%降低至47%,变更剩余标的项目收益权收购价款的放款前提条件,对受益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根据信托合同第12.2.2条的约定,“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自行决定修改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3)信托计划文件、交易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我司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将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信托合同中第7.2.2条第(4)款保障措施中的“A抵押担保”第一段变更为:
  “台山协城以其合法享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的证书编号分别为:粤(2019)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19977号、粤(2019)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19982号、粤(2019)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19976号]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月【  】日